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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瑕疵品应该都可以退换货吧!
到底商家的退换货标准何在呢?消基会指出,依国内法令,目前有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针对邮购及访问买卖,明定消费者可在7日内,以书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货还钱,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至于消费者亲自前往商家所选购的商品,依民法中对于买卖契约的规定,在商品有瑕疵时,商家必须负起退换责任,消费者可根据「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要求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或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要特别提醒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应按商品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查商品是否有瑕疵,若发现瑕疵而未通知卖方者,依民法规定,则视为接受,就不能再主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对于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后发现时,也一样要通知业者,如果怠于通知,也会产生视为接受该瑕疵的效果。而消费者也要知道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会因为通知后6个月间不行使而消灭,所以不要轻易地让您的权利睡着了。
消基会指出,根据民法第359条规定,若商品有瑕疵而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的话,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契约(退货还款)或请求减少价金;若依民法第364条规定,消费者尚可即时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即更换新品)。
*民法第 359 条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 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 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民法第 364 条 买卖之物,仅指定种类者,如其物有瑕疵,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 少价金,而即时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出卖人就前项另行交付之物,仍负担保责任。 大部分商家所订标准明显不符法律规定,有违反消保法定型化契约平等互惠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之嫌,消费者自可迳行主张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业者退换货标准的拘束。
[ 此文章被7104973在2009-04-25 12: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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