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24 00:11 发表的 刑法-新闻:
请说明一下,下面的新闻有什么问题?
性侵犯缓刑 法官:他对科技贡献很大
中时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报导
黄姓工程师在一家人造卫星研究机构工作,怀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经常辱骂、跟踪。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黄男竟两度性侵女友,还限制行动;但承审法官认为,被告在公司屡获奖励,对「台湾科技有相当大的贡献」,犯后态度良好,十四日依强制性交罪判处二年徒刑,缓刑五年,并交付保护管束。
年近四十的黄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黄男疑心病重,每次见到A女和男同事攀谈,就以为背着他搞暧昧或劈腿,常当着众人面前辱骂A女,甚至跟踪骚扰,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讵料黄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机会,诓骗可以开车载A女到停车场牵机车为由,将A女强载到苗栗家中。黄男要求复和,A女执意不肯,黄男一气之下,不仅动手殴打A女,还性侵两次得逞。A女被黄男限制行动两天一夜后,始获得自由。
承审法官认为,黄男性侵被害人两次,触犯刑法强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动触犯妨害自由罪,应以数罪分论并罚。惟被告在公司表现良好,迭获奖励,对台湾科技有相当大之贡献,且犯后态度良好,愿意与被害人和解,强制性交罪各处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应执行二年,缓刑五年,缓刑期内交付保护管束。妨害自由罪处拘役卅日,得易科罚金,并支付被害人卅万元和解金,在报纸刊登道歉启事。
刑法第221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条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法官该当枉法裁判罪
,应论以重刑,宣告褫夺公权,并送交监察院弹劾。
刑法第124条
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遭同居人性侵 边告边拍婚纱照〔记者黄美珠/新竹报导〕
同居人或夫妻间,彼此就算曾有过100次性行为,但在第101次,有人不愿意,另一方就不能硬要,否则就是违背对方的性自主意愿,会吃上强制性交罪。新竹地区一名38岁黄姓男子,虽是国内航太科技菁英,却因此吃官司,还要登报道歉。女不撤告 男登报道歉
据了解,黄某和被害人在案发前是同居人关系,女方在短暂交往2、3个月后,认为黄某有些行为异常,所以想分手。然而黄某认为女方另有新欢,在心有不甘下,才会犯下本案,但是案发后直到双方正式分手前,仍一度维持同居关系。
新竹地院表示,本案典型吻合性侵害案在修法后,尊重当事人性自主权的精神;即使是夫妻,只要太太说「不」,先生也不能硬要。
判决指出,本案当事人都是国内航太科技界的菁英。去年4月底,被害人提出分手后,同年5月6日晚,黄某趁两人一起参加某社团聚会,把被害人骗上车载回住处,予以殴打又2度性侵,并且限制被害人离去、上班,期间被害人曾虚与委蛇趁机离开,验伤后报警。
辩方向法官说,事发后2人仍同居,还曾拍下多帧婚纱照,状似双方有意要结婚。合议庭为此也从中劝谕双方,希望彼此能圆满好聚好散。但被害人坚持案发时,2度被迫遭到性侵,所以法官依法论法,只能依照两个强制性交和一个妨害自由罪,判处黄某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
不过双方后来以30万元和解,男方也答应女方,将在报纸的头版头,以至少7.2公分乘以4.2公分大小的「道歉启事」,载明「黄XX于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国97年度诉字第XXXX号案件,特此登报对被害人甲女道歉,并将悔改」。
所以合议庭尊重被害人,另给黄某缓刑5年,且缓刑期间必须交付保护管束的自新机会。
黄某服务单位昨天表示,2人已正式分手,男方仍在职,女方已经离开。这件纯属私事,不方便多说什么。
国家太空中心惊传性侵案 受害女被迫离职男留任(2009/04/15 21:00)记者王筱君/台北报导
国家太空中心一名女职员A小姐惊觉中心的黄姓工程师一厢情愿认定两人在交往,经常出现异常行为,不但会跟踪骚扰,还曾多次威胁恐吓,正准备刻意疏远时,竟遭其限制行动并两度性侵。事发后,A小姐因生活所需而忍辱留在原工作单位,饱受同事的八卦流言,与黄男不定时的骚扰,但太空中心却未对黄男作出任何惩处,迫使A小姐必须继续与「狼人」共事,直到寻得新工作后才默默离职。
自认为和公司同事A小姐交往的40岁黄姓工程师,曾有两段婚姻,由于黄男疑心病重,只要女方与公司其他男同事攀谈,就会当众羞辱甚至跟踪骚扰,长期下来导致A小姐不堪其扰,有意疏远。不料,在一次公司社团活动结束后,黄男竟利用下大雨机会,诓骗以可开车载她到停车场牵机车为由,强载A小姐到苗栗家中殴打、性侵两次得逞,还限制其行动达两天一夜。
有媒体报导两人是男女朋友,对此,A小姐多次向记者表示,自己完全没有和黄姓男子交往,两人是因为都对桥牌有兴趣,且都参加公司社团才会有进一步接触的机会。不过她多次察觉黄男无法控制情绪,失控时不但会在高速公路狂飙、用头撞墙,甚至会拿A小姐的家人安全威胁,才下定决心要疏离他,没想到却不幸发生性侵事件。
由于黄男性侵被害人两次,触犯刑法强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动触犯妨害自由罪,应以数罪分论并罚,但
承审法官竟以黄姓男子「对台湾科技有相当大贡献」,且不断强调是个「人才」,被害人同意和解为由,判定黄男强制性交罪处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应执行二年,缓刑五年,缓刑期内交付保护管束;妨害自由罪处拘役卅日,得易科罚金,并支付被害人卅万元和解金,在报纸刊登道歉启事。
但A小姐一再强调,黄男犯后并无悔意,还曾多次藉故骚扰,即使事后换了工作,自己仍不时会在新公司接到恐吓骚扰电话。「我不该一时心软、妇人之仁」A小姐强调,因为想要重新开始,不愿意案子一再拖下去,毕竟每次出庭都是一种伤害,才会在家人和检察官的劝说下同意和解。事发后公司传闻满天飞,太空中心主任苗君易曾要求男女当事人暂时休假,待案情稍有眉目后再作定夺。A小姐同意暂时休假一周,没想到第三天就接到人事通知,由于自己是委外人力,若无法继续工作则必须另寻他人顶替;基于经济上考量,A小姐最后只好忍辱返回工作岗位,但这时才发现黄姓工程师并未受到任何处分,两人还必须在同一栋大楼内工作。
「经过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人情冷暖,以及女性在职场上发生这种事情有多不利」
A小姐表示,即使案情进入审理阶段,黄姓男子还是会藉机恐吓。有次甚至还跑进办公室威胁,即使自己通知员警、警卫出面,第一时间太空中心多名主管也曾出面协调,但事后却闪得远远,几乎没人愿意出庭作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让A小姐相当受伤。
虽然A小姐目前已找到新工作,但对她来说,国家太空中心的作法,无异是逼她必须主动离职,毕竟没有人能忍受继续和曾伤害自己的加害人共事。A小姐无奈的说,黄男是智慧型罪犯,又在高科技公司工作,相较之下自己资源有限,不想再继续被伤害下去,加上考量家人安全,只能默默忍辱换工作换环境,希望能早日重新开始。
经过此事也让A小姐感叹,国内司法在保护类似性侵案的受害人上,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因为开庭时,坐在上面的男法官口口声声说被告是「人才」,应给予自新机会,「试问,当犯罪者无诚心悔改认错,是否还能称之为『人』?」如果不是人,又何以称之为「人才」?
如果法官都抱持先入为主的观念,女性最后恐怕都会成为职场纠纷的牺牲者。
对科技业贡献不大,性侵侄女判1469.2年 合并执行仅14年【11:49】〔本报讯〕
媒体报导,台北市一对未成年姊妹花,长期遭爷爷性侵,未料小姊妹叔叔竟有样学样,性侵起两姊妹。士林地方法院昨将涉案叔叔,
判两百零五个加重强制性交罪,每罪各七年二月,总计一千四百六十九年二月,创下国内强奸案一罪一罚最高纪录。但碍于《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只有三十年,最后合并仅需执行十四年。
据了解,被害女童的父母离异后,父亲带着两女一子与弟弟同住,未料同样住在附近的
女童爷爷,三年前居然性侵两姊妹,最后被法院判刑入狱。由于女童父亲忙于工作,将两姊妹交由叔叔帮忙接送上下学,未料,这个做法竟将两姊妹送入狼口。
被害姊妹叔叔常趁家中无人机会,在客厅、女童父亲房间或女童房间予以性侵。去年五月,女童因不堪叔叔长期性侵,在日记写下害怕不想回家的心情,经安亲班老师询问后,才揭发这起骇人听闻的乱伦案。
法官审理此案,痛斥这名恶叔叔,身为长辈,明知被害人年幼,父母离异,乏人照料,不但未给予关怀,反而长期性侵,造成女童身心重创,因此重判两百零五个加重强制性交罪,总计一千四百六十九年二月。但受限于有期徒刑最高只有三十年,最后仅需执行十四年。
试问被判1492年的叔叔,是不是也可能和被害人和解?何况是亲戚关系,如果双方愿意和解,叔叔并登报道歉,法官是不是也会比照前开案例,予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