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
猥褻.乃行為人之行為為求滿足其性慾.而為姦淫以外一切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
.客觀上足以挑起他人之性慾.主觀上亦能滿足其性慾(91台非168號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行為人在猥褻一個婦女時.旁觀者需要被挑起性慾.才會成立本罪
且對其違反意願而為猥褻之見解.乃受害人須明白表示其自由意願.易言之.受害人
需明示行使其同意權:反之未被害人來不及明白表態其意思表示者.為強制觸摸
猥褻->乘人不能
強制觸摸->乘人不備.
也就是說.行為人在猥褻一位婦女時.該婦女如果先前沒明白表示說:EX大家不能摸我或親我
.為乘人不備之強制猥褻:反之.已明是表態者為乘人不能之強制猥褻
學說主張:
猥褻.乃性交以外.一切足以蠻足性慾.而客觀上使他人恐懼或厭惡之行為.易言之.行為人為求滿足
其性慾.而為性交以外.主觀足以滿足其性慾.而客觀上使他人恐懼或厭惡之行為.
且對其違反意願而為猥褻之見解.非被害人需名是表態其意思表示或被害人係為來不及防備.
僅行為人之行為.足已為被害人不能認同之行為即可
若以實務見解:
服務生被襲胸摸臀.雖行為人甲為求滿足其性慾而為之行為.惟.並未引起他人之性慾.
且該與服務生尚未明白表示其自由意願.故為乘人不備之強制觸摸罪
若以學說見解:
服務生被襲胸摸臀.為行為人甲為求滿足其性慾而為之行為性交以未之行為.故該當
強制猥褻.又該名服務生被"襲胸"後又"摸臀".手段行為密接程度過高->強制猥褻罪的接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