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angyc 於 2009-04-14 12:21 發表的 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 立院三讀 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即生效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1日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現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仍須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其中一方反悔,遲遲不去登記,之前的法院調解等於「做白工」,徒增民眾很多困擾。她說,修法後,只要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就消滅,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且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避免當事人不前往辦理離婚登記時,可能衍生的爭議。戶籍法規定,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