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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奈噗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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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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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
何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姓名權受侵害時之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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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0 17:4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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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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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侵害請求權
(c)夫妻間之同居請求權
均為純粹身分關係的請求權,因為與公序良俗及道德觀念密不可分,原則上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d)履行婚約請求權
依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沒有請求權,所以..... 表情

與(b)應加以區別者:
若為身分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請求權,與一般請求權並無不同,自得為消滅時效的客體。
例如:人格權受侵害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10 21:0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5 (by winkor) | 理由: 解釋清晰詳盡,惟2樓以下卻仍沒看懂...@@""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0 20:50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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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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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由於涉人格權的概念


依民法一九五條

要保護人格權的名譽概念
社會評價

為督促人民行使其權利



因而設置消滅時效之規定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21 |
偉誠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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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上姐姐
姓名權或人格權受侵害時
回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在那裡
是197條嗎 表情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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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1 09:59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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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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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民法第一九七條
前段之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是時效

後段之
逾十年者亦同
是除斥期間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26 |
偉誠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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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偉誠 於 2009-04-11 09: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樓上姐姐
姓名權或人格權受侵害時
回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在那裡
是197條嗎 表情

樓上姊姊,是醬子的嗎?
可是我覺的有點怪怪的吔表情

首先,197條第一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依文義解釋的話,姓名權或人格權受侵害時回復請求權,是不是有本條的適用,就有問題了。

而且,王老師的民法總則是這樣寫的:
以人格權為內容的請求權,如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時效而消滅
但人格權被侵害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所以我覺的195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的部份
好像應該區分為兩個部份
因名譽權被侵害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197條消滅時效的適用
因名譽權被侵害而生的回復名譽請求權,沒有197條的適用,也沒有125條的適用
所以
姓名權被侵害時,其除去侵害請求權(19條前段),應該也沒有的消滅時效的適用
姓名權被侵害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19條後段),才有197條消滅時效的適用

不知道我這樣推論有沒有錯?有誰可以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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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認真之後,果然有差,觀念已臻清楚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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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3 16:37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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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合來說:

民18①---人格權原則上是沒有時效消滅的適用~侵害除去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

民18②---人格權只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的適用(算是例外的),時效的話,應該就是民197

民19---姓名權有侵害除去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除去請求權同民18①,所以沒有時效消滅的適用
                       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民18②,有時效的適用,時效的話,應該就是民197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各位大大指正一下吧!!!
感謝樓下的發現的錯誤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13 22:0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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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大致無太大問題,惟民197部分應理解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妥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13 20:17 |
偉誠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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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13 20: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19---姓名權有侵害除去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除去請求權同民18①,所以法有時效消滅的適用
                       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民18②,有時效的適用,時效的話,應該就是民197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各位大大指正一下吧!!!

樓上的
紅字的部份有key錯嗎
好像.....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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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指正他人錯誤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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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3 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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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謝謝大家~學到不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4 21:1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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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憲法來看
如果要保障一個永恆的人格權合憲嗎???

就算要保障人格權也要在一個必要的範圍內,才會為『比例原則』所肯認。因此類型化固然是一個有效的方法,但卻不是為甚麼為甚麼後又為甚麼的真正解答的方法。

從而王老師的話應該解為在有"必要"的範圍內,該請求權自然沒有時效消滅的適用,而怎樣的人格侵害是在必要的範圍內,應該就價值利益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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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14 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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