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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phet99 于 2009-04-10 18:04 发表的 : 引用§225~第一项: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所以不能选C)第二项:债务人(甲)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乙)得向债务人(甲)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B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