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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phet99 於 2009-04-10 18:04 發表的 : 引用§225~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所以不能選C)第二項: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