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樱 于 2009-04-10 18:28 发表的 :
一.甲依据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与主办机关所签订之BOT投资契约,其法律性质为何?
(一)参考资料:1释字533号解释吴庚大法官之协同意见书有关行政契约的判别标准: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32吴庚着《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契约标的说契约目的说具体标准:(1)(2)(3)(4)(5)(二)参考法条: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 第1条:
为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提升交通服务水准,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特制
定本条例。
第7条:
主管机关视交通建设个案特性,得基于公平竞争原则许可民间机构于一定
期限内经营交通建设,
并得向其收取权利金。
前项权利金收取之相关事项应于投资契约中明定。
第38条:
民间机构经主管机关评定为最优申请案件者,应自接获通知之日起,按评
定规定时间筹办,并与主管机关完成
兴建、营运之签约手续,依法兴建、
营运。
第 五 章 监督与管理(40条至45条)主管机关的强力介入与监督管理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施行细则 第19条:主管机关得视交通建设计画之性质,备具民间投资资讯,供民间投资人索
阅,并参酌民间机构建议事项,拟订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公告内容。
主管机关应
本于合作精神及不违反原公告内容,与民间机构签订
兴建、营
运交通建设之契约。
主管机关与民间机构签订
兴建、营运交通建设之契约内,得
明定由双方组
成协调委员会,就契约履行及其争议事项协商解决之。
第35条: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定现存所有全部营运资产,系指民间机构于营运期间
所有交通建设经折旧之全部资产。
民间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届满,依原许可条件移转营运资产予主管机关,其
有偿或无偿之移转条件,及有偿之价金决定方法与给付时间,双方应于
兴
建、营运契约订定之。
综合上述吴庚老师的见解,及法条明订之系争契约内容(标的),
应该不难导出系争契约为行政契约之性质。
当然问题是,我们不可能背那么多法条,所以考试时,就有赖题目明示或附相关法条,
否则,应该也不会怎样,因为大家都一样,就各凭本事,碰碰运气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