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一定要成功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请问有关邱老师所提之:非法人团体之问题
非法人团体原未设代表人,由x自称代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6 13:0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概是依52准用48
依249I可以补正就让其补正

原则上应该补正
1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
2符合诉讼经济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言之成理,惟本件业已辩论终结,仍可补正乎?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9 23:51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法人团体

商号
合伙关系
祭祀公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举例恰当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3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4-11 00: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非法人团体

商号
合伙关系
祭祀公业

话说
祭祀公业在祭祀公业条例施行后已经可以设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提示新法(趋势)见解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1 15:23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4-11 15: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话说
祭祀公业在祭祀公业条例施行后已经可以设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感谢楼上大大的补充提醒
谢谢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35 |
一定要成功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家提供的资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12 14:55 |
小奈噗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4-11 15: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话说
祭祀公业在祭祀公业条例施行后已经可以设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请问如果考出来
答案要改写新的了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4 21:09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旧的要写
新的写下当补充
搏个版面也好
就是要让阅卷者觉得自己很有料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无差


In or Out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8 00: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6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