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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ma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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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正当防卫的问题
请问甲乙口角,甲怒骂乙为狗娘养的,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则用随身雨伞重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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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2 20:4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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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甲骂狗娘养的时候其故意为何,以及用雨伞重击以头部时的故意为何,排列组合后分别加以讨论。
比如
1.甲骂的时候就有预期到乙有攻击的可能并且意图在乙攻击时为反击,而且使用雨伞的时候不仅有防卫的故意,还有攻击的故意,此时应该认为甲欠缺防卫意思,因此欠缺主观阻却违法要素。

2.甲没有意图,且用雨伞防卫时也是以防卫的故意为之,那么应该肯认甲有防卫意思,但是要检讨甲防卫的客观要件时必须注意到此时必须尽可能采取最小损害的方法,或优先以回避为之。(只有在避无可避时才能用雨伞打乙)。

3.......
4....
这有争议的所以放心的写出自己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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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以结构方式解题,但对何【以正对不正】之正当防卫,须采迂回方式防卫解释未明?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2 21:25 |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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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见以为
1.辱骂归辱骂,甲该当公然侮辱罪之构成要件
2.乙出拳打甲,该当轻伤罪之构成要件,甲得主张正当防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2 21:36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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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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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不法?
2.自招防卫?
3.法益权衡
4.期待不可能
表情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2 23:14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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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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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真的有很多可能,
甲被打一拳,牙齿掉了?鼻梁断了?...不知道!
乙眼角受伤?破皮?流血?严重?...无法衡量!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21:50 |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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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2 21: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真的有很多可能,
甲被打一拳,牙齿掉了?鼻梁断了?...不知道!
乙眼角受伤?破皮?流血?严重?...无法衡量!
表情

就题示
只说眼角受伤 所以就不用想看多了 至于重伤
所谓"重伤" 好像是刑法第10条喔
眼角受伤未达重伤(题目未示)

劣者的结论是
1.甲该当公然侮辱之构成要件,成立公然侮辱罪;对乙之伤害该当轻伤罪之构成要件,但其为正当防卫且未防卫过当,故可阻却违法
2.题示,乙先向甲挥拳,该当轻伤罪之构成要件,成立轻伤罪.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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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 (by winkor) | 理由: 虽明确判断出非重伤可能,然对刑法309及277之要件仍有欠认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2 23:39 |
dod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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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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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看法如下

正当防卫需以受到不法侵害时所作之行为,且基于保护自己或第三人之法益以防卫的故意而为之
而题目中,乙攻击甲一拳行为已经终了,换言之侵害也已经结束
而甲的行为是在侵害完成以后才所施行
也就是说甲的行为并非是在不法侵害之当下实行,而是以不法侵害完成终了后实行
且依题所示甲以雨伞还击是在不法侵害完成终了后实行,解释上可认定为报复行为
并无防卫之意思,故此题小弟解为甲乙皆成立故意轻伤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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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前段言之成理,惟题示仅有一人受伤,结论何可俱论伤害?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2 23:48 |
bear7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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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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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都是事后才发生所以没辨法构成刑法23(现在不法侵害)
二.甲为「意图式挑唆防卫」(挑唆式正当防卫)=>行为人(甲)先行以言词或行动挑拨、激努对方(乙),使被挑拨者(乙)因此发动侵害(甲),然后挑拨者(甲)再对于被挑拨者行防卫行为。ex:挑拨、言语刺激..等
结论:因目前学者及实务处理有不同看法。对于被挑拨者而言,挑拨行为已非「现在」不法之侵害,故已无行使防卫行为之余地。若为反击,挑拨者是否能正当卫即有疑问唷。


以上是我各人见解请大家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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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有清楚解释【挑唆式正当防卫】惟结论并未言明究采实务抑或学者见解?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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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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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嘿嘿嘿 于 2009-04-02 23: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劣者的结论是
1.甲该当公然侮辱之构成要件,成立公然侮辱罪;对乙之伤害该当轻伤罪之构成要件,但其为正当防卫且未防卫过当,故可阻却违法
2.题示,乙先向甲挥拳,该当轻伤罪之构成要件,成立轻伤罪.

请赐教!
1.侮辱须公然为之,至少须有第三人在场,否则不算侮辱。直接论以公然侮辱,稍嫌速断。应秉于罪疑唯轻,不应为不利之推断。
2.有无防卫过当,题意尚不明确,应容自由发挥。并须考量甲乙之以正对不正,系否就现在不法之侵害而为。如非现在,何来防卫,仅属容许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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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5 (by winkor) | 理由: 清楚点出缺失,并给予完整说明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09:22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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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依这一段来看的话--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则用随身雨伞重击乙头部致乙眼角受伤
个人觉得甲不可以主张刑23正当防卫,因为他防卫的不是他自已的权利
第 23 条
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但觉得可以主张刑24紧急避难,但过当
第 24 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小弟刚学法律不久,有错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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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何以【甲不可以主张刑23正当防卫,因为他防卫的不是他自已的权利】?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3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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