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1086有规定
I.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父母之行为与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时,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 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为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
C的监权是否自动转为A呢?YES(民法1086I)
还是要经由法院重新判定?(民法1086II)
B可以在过世前主张C的监护权转到祖父或是祖母那儿吗?(民法1093)
民法1093有规定
I. 最后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
护人。
II.前项遗嘱指定之监护人,应于知悉其为监护人后十五日内,将姓名、住所
报告法院;其遗嘱未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者,并应申请当地直辖市
、县(市)政府指派人员会同开具财产清册。
III.于前项期限内,监护人未向法院报告者,视为拒绝就职。
2.
第 1156 条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于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
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后,应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继承人开具遗
产清册呈报法院。必要时,法院得因继承人之声请延展之。
第 1157 条
继承人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
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
若A不知是否B有负债, 理当A要在B过世后2个月内申请"限定继承"?(应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 1162 条 (未依期报明债权之偿还)
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不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
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第 1163 条
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所定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未于同条第二项所
定期间提出遗产清册。
我不太会写申论题~
但我判断是这样~如果有错.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