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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m910135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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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政法一问
关于行政诉讼
某甲住台北市,以苗栗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为下列何机关管辖
?
A
最高行政法院
B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C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D
苗栗地方法院
答案是
C
想法:行政诉讼二级二审
(
高等、最高等
)
可以理解,但为什么是
C @@
课予义务诉讼跟给付诉讼的明显区别是
?
想法
课予是特定行为
(
ㄧ定要作为
)/
给付行为是作为不作为
(
不特定不指定
)
是这样的分法吗
@@ 麻烦各位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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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04 16:35 |
clarkhuan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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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为以原就被原则,因为苗栗无高等行政法院,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管辖,课予是高权行政行为,指国家居于统治主体属公权力行政,给付是单纯高权行政行为,不以高压命令之手段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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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04 17:41 |
rfyinm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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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一题(因为高等法院只有台北、台中、高雄三间)
第二题
课予义务诉讼跟给付诉讼的明显区别是
?
1、课予义务需要诉愿前置
2、课予义务的情况:
(1)关键字:申请
(2)应作为而不作为及、被驳回
3、给付诉讼的情况:
(1)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
(2)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
(3)非财产上之给付:如事实行为
希望你看的懂我的解释
可参行诉第五条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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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7-05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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