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410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ion8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民法問題請教??? 急!!! 謝謝
(D)1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 (A)減少價金請求權(B)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 (C)離婚請求權(D)扶養費請求權

請問如何判斷消滅時效之客體, 可以多舉些例子嗎???

(A)2 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300 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 萬元之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五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 (A)100 萬元 (B)300 萬元 (C)200 萬元(D)不可請求返還

請問為何要強調” 遺產分割五年後”???

(D)3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時,留有財產300 萬元。丙、丁拋棄繼承,則乙得繼承多少遺產?
 (A)300 萬元 (B)100 萬元 (C)150 萬元 (D)60 萬元

請問如果丙、丁中有一人不拋棄繼承????

(A)4 甲建築房屋時,越界將房屋四分之三以上建築在乙的土地上,下列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應拆屋還地,並應返還不當得利
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權
 (C)鄰地所有人乙於甲建築時知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建築物
 (D)甲得主張越界建築,並請求依法購買越界之土地

請問為何要強調” 四分之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9-02-11 00:09 |
bigtof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題   參考民§1165 第二項 題目是提醒沒超過十年。

其他正在找 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2-11 00:28 |
bigtof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 . x甲───乙配偶
        /\
    x丁 丙
      /\ 
   庚辛                乙丙拿100   庚辛 50 ONE   表情 應該是這樣吧 參§1140 寫錯請糾正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2-11 00:44 |
bigtof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4.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算重大佔有吧 3/4 ..至於細項 得查 土地法 建築法 ?? 我也不清楚 表情   希望有幫到忙(倒)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2-11 01:23 |
bigtof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權利本體不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即不能因為消滅時效而消滅,如債權本身、物權本身、人格權本身,均無消滅時效的適用。

表情    請求權. 支配權. 形成權. 抗辯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2-11 01:35 |
fion8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

2題   參考民§1165 第二項 題目是提醒沒超過十年。==>如果超過十年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9-02-11 15:38 |
fion8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
那些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如何判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9-02-11 15:45 |
uria042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何要強調3/4主要是越界建築要件須僅房屋之一部分越界,
如為全部房屋建於他人之土地上,則無本條例之適用,鄰地所有人得依民767請求返還
在此強調3/4只是要告知為一部份越界,而非全部之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1 16:21 |
lucy0917381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消滅時效
1客體~請求權
2定義~請求全人因長時間不行使該權利,而使請求權效力受損害的制度
3.ex債務人自行提出,法院才能加以援用、審酌(否則法官即是違法判決),得提出抗辯權

客體例如:

因債權而生的請求權
ex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物權而生之請求權

1.不得為消滅時效客體者
ex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釋字107、164)
ex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2.得為消滅時效客體者
ex共有物分割~共有物分割原則上為形成權之一種而非請求權,所以此權利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一經分割及發生權利變動,故民法125所規定之請求權,不包括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內。但共有人依協議分割契約而請求履行分割之權利則仍有適用。
ex占有人(被侵害或妨害、侵奪)請求權
ex未登記不動產及動產所生之物上請求權
ex減少價金之請求權~民法365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人身權而生之請求權~

1.因身份關係而生~不得為消滅時效客體
ex父母請求交還未成年子女之請求權
ex夫妻同居請求權
ex婚約履行請求權

2.人格權為內容者ex侵害除去請求權

3.非純粹身份關係具有財產性質的人身權~為消滅時效客體
ex夫妻間損害賠償請求權、贍養費各期給付
ex人格權受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此文章被lucy09173813在2009-02-11 21:2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11 21:07 |
lucy0917381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版主第一題的答案是否有誤?哪年的考題能請教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11 21:29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0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