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21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nlin07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98年1月12日三读通过民法物权修正条文修正理由对照表
不知道修正法条
那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2 12:4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新修正的民法物权编条文,总统业于中华民国98年1月23日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8501号公布施行。
因为施行法未另定施行日期,所以自公布日起第三日生效,也就是从今年一月廿五日就生效了,考试考到了,当然可以之为现行法解答噜!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6 16:56 |
lisa_le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800018501 号
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
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
2~824、827、828、830 条条文;增订第 759-1、768-1、796-1、79
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条条文
;删除第 760 条条文;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表情 不是公布六个月后才施行吗 表情


拗莲作丝寸难绝 枯荷残叶心上秋
藕断丝连情犹牵 奈何愁情上心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5 10:23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又修法了!!这下真的有的念了!
一般的国考经验告诉我们,修法之所在,考点之所在。
看来今年7~8月的国考有考民法的,物修条文(立法理由)是必考的XD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6 01:2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感谢2楼的更正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24条规定:民法物权编修正条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条文,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所以施行日期是:98年7月23日
如果考到已公布尚未施行的修正条文,我的建议如下:
测验题:除非题目规定以新修正条文作答,否则应该以现行法作答。
申论题或实例题:以现行法作答,若还有时间,附带说明新修正之规定即可。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8 10: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07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