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et395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会计](合库B券第1、7题)
1.应收帐款之坏帐若采用备抵法处理,当记录冲销分录时,无法收回的帐款金额超过「备抵坏帐」总分类帐的贷方余额时,其差额应如何处理?
答案:借记「备抵坏帐」。
为何不是借记「坏帐费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05 22:40 |
yunkevi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 鲜花 x1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备抵法
估计时: DR.坏帐费用 CR.备抵坏帐
实际发生坏帐: DR.备抵坏帐 CR.应收帐款
**当实际发生坏帐金额超过备抵金额时,备抵坏帐科目会变成借方余额
**并于年底估列坏帐费用时,考虑此一部份,加入年底估计之坏帐费用即可.

(二)应付公司债帐面价值
发行时: DR.现金 2391768 DR.折价 108232 CR.应付公司债 2500000
2007年底: DR.利息费用 119588 CR.现金100000 CR.折价 19588
2008年底: DR.利息费用 120568 CR.现金100000 CR.折价 20568
故,2008年底公司债帐面价值: 2500000-108232+19588+20568=2431924
以0.98出售半数=(2500000*0.98 - 2431924 ) / 2 = 9038 (出售金额大于帐面价值=利益)


80%的产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结论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获源自20%的努力
.
只顾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
最终将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标
.
努力虽然不能完全得到回报
但成功却都是经过努力而来
.
理论的实践需要大量的实证
认清问题不代表能解决问题
正确措施须以有效方式执行
.
少讲无益语 多读有用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1-06 13:22 |
wet395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司债是负债科目,赎回的金额大于负债的帐面价值,为何不是损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08 20:59 |
yunkevi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 鲜花 x1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的确,小弟疏忽了...应该是损失


80%的产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结论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获源自20%的努力
.
只顾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
最终将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标
.
努力虽然不能完全得到回报
但成功却都是经过努力而来
.
理论的实践需要大量的实证
认清问题不代表能解决问题
正确措施须以有效方式执行
.
少讲无益语 多读有用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1-09 09:22 |
wet395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了解,谢谢你的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10 06: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3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