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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e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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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未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行為分際等事項將有明確法律規範可遵循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考試院院會今(25)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近期內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事項,包括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事項,將有明確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使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能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不偏袒任何黨派,不介入政治紛爭,以為全國人民服務,對於提升政府效率與效能,健全文官體制,助益甚多。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前經銓敘部研擬完成,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分別於民國83年、92年及94年間三度函請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銓敘部因此重新檢討再次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

林秘書長說,本法適用對象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另鑑於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的政務人員,其遵守行政中立規範的要求應與常任文官相同,因此納入規範,準用本法規定。

草案全文共計20條條文,內容要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二、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三、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

四、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五、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六、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七、公務人員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的選舉活動。

八、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的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的捐助。

十、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其他政務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在辦公場所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以及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或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十一、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十二、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的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的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的告示。

十三、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十四、公務人員違反規定者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十五、公務人員如因行政中立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可依法請求救濟。

十六、將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的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的留用職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人員、軍訓教官、聘用僱用人員、公營事業負主要決策責任人員如董事長及總經理、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行政法人有給專任的董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和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以及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等,均列入準用範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12-28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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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地方特考5等人事行政有考,看來之後連行政中立都有法源依據了~表情


@~知 已 知 彼,百 戰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28 15:09 |
cutemilk22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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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提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8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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