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忘了呼吸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6 鲜花 x47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觉得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妥~关于=自由心证=和..监狱有民营例英国等
表情 觉得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妥~关于=自由心证=等于碰运气~遇到好的法官~刑期可是差一万八千里.....

表情还有在认定你有最无罪时.全由她的思想耶 .....

我想请问一下...一般的械斗押人事件   =)所犯刑责   仿害自由 伤害   两罪

伤害可以和解有其罪名但可以无刑期!   伤害属告诉乃论

仿害自由属于公诉罪   但当是着在法庭上都说自己是他本人愿意上车~而不是因为心生畏惧的缘故(翻供=等于不能采性)说辞反覆

表情就因为=原始笔录=已经说~是因心生畏惧而被强押上车~~(事实却是如此没错) 但就法学论点而言~当事着当庭都说是自愿上车~何来的==访害自由呢?没有错~事实上滴确有~但既然说辞反覆~又当庭说不是了~理因~访害自由 不能成立   不是吗?
但法官她就是要盼你有罪(没错是有犯罪的事实)但就法学论点是否应该判   无罪呢?   不知个位大大的见解呢?

还有 检察官~不是应该要审慎去评论你是否有其犯行来论处~但本国的检察官好像从一开始就认定你有罪.....好像跟你有深仇大恨.累犯.要求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五年以内在犯罪就属于累犯)监狱行刑法~初犯有期徒刑到达二分只一方能报假释 累犯则是 三分之二
而法官不是依造法学角度去判其有罪无罪(自由心证)   如应美国家 是采陪审团制度 有罪无罪是由 陪审团   论定 而非法官
律师呢?法律不事就是要伸张正义吗?那你明知她有犯罪事实~确帮他脱罪~是否有委良心呢?(若是犯下杀人等重大罪或更不可饶诉...)
好像职位不同~~心态就有很大的落差点.....
还有关于废除死刑~大大门的观点呢?曾经在民视看~ 表情忘记名称了~SORRY 有讨论关于是否该废除死刑来讨论...
其实呢?我认为=死刑=对于犯罪着方面多少有点赫阻作用 如=)掳人嘞索 之前是唯一死刑 但现今一般只要不要=撕票=就不会判死刑~主因是在保护~被绑票着!因为若是唯一死刑的话~反正都是死~干脆=撕票=免得事后罪行被揭发出来 !所以若废除死刑的话...
关于有些犯罪着~~就想说~反正我怎么范也顶多是终身监禁..会毫无忌肆一犯再犯~例如:新型法修正前(95.7.1)废除连续犯 牵连犯
主因就是要赫阻 一犯再犯   如强盗~抢夺~窃盗~诈欺~连续犯~和只犯一罪 刑期差没多少 所以既然犯罪了就继续犯之 所以才废除
连续犯   至于牵连犯废除的原因~好像就是要让刑责更重吧~同一犯罪行为~新刑法修正前式已锁犯罪重之罪判处其刑 例~拿枪杀人
就以最重=杀人罪=判之 修正后 枪炮罪 杀人罪 都判处其刑   我国已约3年没枪毙死刑犯(以三审定献死刑犯)渐渐采=缓死刑方向
有意费处=死刑=所以已经三审定献死刑犯仍没枪决(法务部长签字同意后方能执行)
其实关于 死刑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其终身监禁比死还难过....但就依犯罪着心理与社会案件来说~废除死刑..或许会更增添乱象
但其实现在的新型法 就已经有够重的....... 表情一罪一判....无期徒刑无论初犯累犯一律25年方得报假释...其刑合并最多40年
一罪一判随便加起来就超过40年........ 表情电视新闻媒体不是有报导青少年连续结伙抢劫超商 6人行其家起来好几百年(我想那群白痴可能没注意看新闻不知道已改一罪一判....)...... 表情40年....真的关的出来吗?30岁犯罪40年==)出来70岁....
我国的刑法算采取~乱世用重典~重刑罚....... 表情不过以现今社会乱象是该如此.. 表情我看目前已经有很多人要=关关死.... 表情~~~~
还有关于欧美国家 监狱有分民营与公营............. 表情监狱公营就已经有很多漏洞.....还改民营....不知是何论点?大大们认为呢?



梦醒红尘已成空~千江月里孤影踪 ~浮云轻过天地意~华发如雪愁万重


  [vxuite]bbs.mychat.to/attach/Fid_686/686_622199.jpg[/vxuit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2-25 03: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802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