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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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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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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性爱录影DVD和妨碍秘密罪
男女朋友或是夫妻之间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自拍了做爱的DVD或是裸照, 请问若只是自己观赏, 或和同性朋友一块看, 但没有散播出去, 这样子有触犯妨碍秘密罪吗?

若是电脑坏了送修, 不小心将裸照被外人窃取而外流的话, 那送修电脑的那个人有犯罪吗?

若是那个人将三点部位打上马赛克, 再寄给其它人的话, 有触犯妨碍秘密罪吗?

以下是参考的法规:
刑法第315 条︰无故开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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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huFeng在2008-12-19 18:20重新编辑 ]


也许我就是原创!ChuFeng
但是在网路的世界之中,还是低调点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8-12-19 16:34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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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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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问题,分答如下:

一、不构成§315-1条之妨害秘密罪
    因为本条处罚行为,是「无故」以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身体隐私部位之行为,
    但本案中,系征得当事人同意下录影,故不构成犯罪。

二、若送修的人是故意将该资料外流
    如果是故意将电脑资料外流,那有可能构成刑法§318-1 泄漏利用电脑知悉持有秘密罪,
    也就是说,送修的人泄漏电脑内他人秘密,而成立本条之罪刑。

三、一样会成立刑法§318-1罪
    重点不在于是否将第三点打上马赛克,而是行为人将他人电脑内之秘密泄漏,即应与处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精心的讲解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2-19 21:56 |
Ch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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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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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finalos精心的讲解, 我想重想在于意图下的行为用意为何! 而非只是用行为来判断!


也许我就是原创!ChuFeng
但是在网路的世界之中,还是低调点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2-20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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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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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在想~如果只讨论妨害秘密,那把脸打上马赛克,三点都不打,是否构成妨害秘密?
我认为还是构成,理由嘛....我还得想想....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23 00:22 |
ch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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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于2008-12-19 21:56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您提出的问题,分答如下:

一、不构成§315-1条之妨害秘密罪
    因为本条处罚行为,是「无故」以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身体隐私部位之行为,
    但本案中,系征得当事人同意下录影,故不构成犯罪。

二、若送修的人是故意将该资料外流
    如果是故意将电脑资料外流,那有可能构成刑法§318-1 泄漏利用电脑知悉持有秘密罪,
    也就是说,送修的人泄漏电脑内他人秘密,而成立本条之罪刑。

三、一样会成立刑法§318-1罪
    重点不在于是否将第三点打上马赛克,而是行为人将他人电脑内之秘密泄漏,即应与处罚。
第二条 如果主观不是故意要资料外流呢


自己认为不是很帅。
但是有一天,我被一群女孩子围住,她们说我帅,我不承认,她们就打我,还说我虚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湖北 | Posted:2008-12-23 11:00 |
vincent.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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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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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和朋友观看"也是妨碍秘密!!毕竟!另一主角并没有同意你给别人看!
同时,受害者(另一主角)也可依民法提出损害赔偿!
民法第18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另依刑法第 235   条(妨害风化)也可能成立!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没收之。

而送电脑去修的人,若证明并无犯意!
且已尽自己最大的注意~(因可注意而未注意者,也会有赔偿责任)
则以窃取的人(修电脑的人)为犯罪嫌疑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2-28 21:07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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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条之1之规下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该构成要件所要处罚之行为,系限定在利用工具窃录他人之活动,
因此,无法从条文得出同为观赏影片之人亦成立本罪,
若认为「和朋友观看」也应入罪,系有违罪刑法定主义之嫌   表情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2-28 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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