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0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879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假髮?
甲在公共場所,因非故意拍打乙之假髮,也無使乙受辱之意思,而造成假髮掉落,但乙仍然自覺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16 16:30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沒罪吧~!

除非「乙」是秋毅就不一樣了~!!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2-16 21:23 |
Spsb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雖然你刻意加上故意與是否有意使他人受辱的條件,但其實只有故意有影響。此外,你可能想瞄準誹謗或侮辱的罪名,不過輕微的施暴,也可能只構成社維法的處罰。

對他人有任何形式的侵害都是不當的,是不是構成刑法罪名,是輕重程度的問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分享,真正的高手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16 22:4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三問題皆是故意及受辱的舉證責任
以邱毅為例,被告事後應是自承無誤
而邱毅舉好像被當眾脫褲子,這是正確的自覺受辱的舉證
以經驗談如果加上醫生證明一個月沒好睡覺(這證明太簡單拿)
那公然侮辱附加民事賠償跑不掉
只是以強制罪好像牽強一點(可能是公訴原因)
不過法院會怎麼判,看下去就知道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17 10:00 |
com_dir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現在發這樣的帖子
好合時事和新聞
要如何判斷
就在舉證
誰不能舉證誰就輸
舉證是一門學問
像邱毅那就不用說了
因為鐵證如山
外加民眾感觀
如小老百姓
就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17 22:06 |
cat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不能以強制罪起訴...
因為黃X田並沒有制服邱X啊...
公然侮辱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18 12:59 |
gamejes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的是以公然罪起訴比較適合,因為強制罪是以強暴、協迫的手段。但對方並沒有如此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18 21:37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的成立與否,皆在表面證據是否符合成立要件
舉一實例:
甲告乙恐嚇
可是卻在法庭表明(我不怕他,他只一張嘴)
結果判乙恐嚇罪不成立
人生如戲
法庭也是表演的地方
表面證據不代表真正的狀況
可是它是判決的依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19 08:44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就密切注意近期新聞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21 19: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99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