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1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dish.lyn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刑法的二个问题
 1.
规定法院同时为缓刑及褫夺公权之宣告者,缓刑效力不及于褫夺公权,以避免依现行规定,受缓刑宣告者于缓刑期间仍可行使公权之不合理现象。
请问有关缓刑之效力不及于从刑与保安处分之宣告
, 是什么意思? 可否说明94年刑法修正前后规定之区别, 谢谢!
2.

甲以杀人的意思, 建议乙在雷雨中外出, 希望乙遭到雷击, 乙果然遭到雷击死亡, 问如何评价甲的行问, 答案是:无罪 , 请问甲能否成立预备杀人

请好心人协助说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28 18:53 |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从刑与保安处分之宣告 :
  EX: 甲性侵害乙, 法院判刑1年缓刑3年 + 强制治疗.
  甲已经判决确定, 但因为有缓刑, 所以不用去坐牢 (但仍算有前科) . 而缓刑虽然让甲可以先不用受处罚, 但保安处分的强制治疗并不会因为缓刑的效力而不用执行!! 所以在缓刑的期间里, 甲还是要接受强制治疗.


2. 雷击是属自然现象, 非人力可以支配, 所以不能说甲预备杀人!!
  虽然甲的内心是这么想, 但这只是他内心的想法, 他并没有预备阶段. 充其量甲只是诅咒, 乙又刚好很不幸被雷打到, 算是巧合~~


拙见, 仅供参考~~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您的文讯回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8 19:22 |
desolate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杀人的意思-最多是决议阶段
简言之,建议乙在雷雨中外出,乙也可不外出。
再者,雷击系自然现象非我常人所能支配。
若此即有罪,蓝绿支持者皆有罪…都希望对方主将xxx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您的文讯回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28 19: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97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