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r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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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存建物移转仍应报缴契税
未保存登记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机关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没有建筑物所有权状,所以很多民众以为于房屋买卖时,只要买卖双方私下签立房屋买卖让渡书,即表示买卖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约书报缴契税,已违反契税条例之规定,无法申办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名义变更。
契税条例第2条规定,不动产之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均应申报缴纳契税。故不动产-房屋不论其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属契税课征范围。
契税条例第16条明定,纳税义务人应于不动产之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定公定格式契约书及有关文件,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且未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之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报,须俟报缴契税后,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始得以变更为买受人名义。
以上参考政府网站文章
若此文有误~还请各位前辈给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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