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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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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的问题   帮忙解答一下 谢谢
1下列何人不属于依法律规定而得取得动产所有权?
(A)漂流物拾得人 (B)遗失物先发现人 (C)无主物先占人 (D)埋藏物先发现人
  为什么答案是(B),民法第810条:拾得漂流物或沉没品者,适用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
  知识上也有人问过相同的问题,但是解答是说是从两个答案中找出最正确的答案
  故答案为(B),但是为什么呢,我还是有看没有懂,想请各位大大再详细的解答,谢谢
2甲未经乙、丙之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铁树,种植在丙的土地上,铁树属于何人所有?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为什么答案是(C),那这样乙之后可以请求返还吗?
  这题是说乙未请求返还则是丙的,不论乙有没有请求也还是丙的
  请各位大大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3甲欠乙新台币100万元之借款,到期后甲无法清偿债务,乙遂擅自将该债权让与丙,甲不知悉,该债权让与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未定 (D) 须通知甲始生效力
  为什么答案是(A),民法第297条「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
  此限。」
  知识上也有人问过同一个问题,解答是说因为问的是「债权让与」的效力而不是「对债务人」的效力,到底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阿?
  那么这题题目应该适用哪条法规,或者如何解释呢?我实在是搞不清楚,想请大大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9 11:03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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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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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学大意的问题   帮忙解答一下 谢谢
下面是引用m0034022于2008-10-29 11:03发表的 法学大意的问题   帮忙解答一下 谢谢:
1下列何人不属于依法律规定而得取得动产所有权?
(A)漂流物拾得人 (B)遗失物先发现人 (C)无主物先占人 (D)埋藏物先发现人
  为什么答案是(B),民法第810条:拾得漂流物或沉没品者,适用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
  知识上也有人问过相同的问题,但是解答是说是从两个答案中找出最正确的答案
  故答案为(B),但是为什么呢,我还是有看没有懂,想请各位大大再详细的解答,谢谢
.......

第一头,B的答案应该是解释成因为遗失物发现要先送警局,6个月后无人认领才会归拾得人
其他三选项都是直接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题,民法第 798 条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
也许是适用这条,此条为了疏减讼源



第三题「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

所以对债务人来说,有通知才对他有效
但题目问的是此债权~就是问两个债权人间~
因为不论还谁钱都一样可以拿到,所以有效

如果反过来问债务让与的话,就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因为债权人有权利决定要给谁还,这样才保障收得到钱


个人见解,不晓得这样说了不了


[ 此文章被lyuhui在2008-10-30 07:3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0-30 07:30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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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学大意的问题   帮忙解答一下 谢谢
1下列何人不属于依法律规定而得取得动产所有权?
(A)漂流物拾得人 (B)遗失物先发现人 (C)无主物先占人 (D)埋藏物先发现人
为什么答案是(B),民法第810条:拾得漂流物或沉没品者,适用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
解: 系因发现人不代表会是拾得人,亦即他不一定会去捡
请再把法条看清楚是什么人
第八百零三条(遗失物拾得人之揭示报告义务)
 拾得遗失物者,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
第八百零五条(认领之期限、费用及报酬之请求)
 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

2甲未经乙、丙之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铁树,种植在丙的土地上,铁树属于何人所有?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为什么答案是(C),那这样乙之后可以请求返还吗?
这题是说乙未请求返还则是丙的,不论乙有没有请求也还是丙的
请各位大大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解: 动产附合不动产
第八百十一条(不动产之附合)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3甲欠乙新台币100万元之借款,到期后甲无法清偿债务,乙遂擅自将该债权让与丙,甲不知悉,该债权让与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未定 (D) 须通知甲始生效力
为什么答案是(A),民法第297条「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解:让与性质是?契约~契约啦
第二百九十四条(债权之让与性)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于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前项第二款不得让与之特约,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题意所示只问其契约是否有效并无问是否对甲生效

况且陈杰上课都解过了
哈!等下会害陈杰说:连这种题目都不会,那我去死好了

另外、骂一下楼上的不会就不要乱说、导人误路歧途,很难救回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06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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