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m9300913于2008-10-20 14:48发表的 :
这样想不知道对不对
把加害者当成主体,受害者当成客体,就文义上是很容易解释清楚的
如甲欲杀害乙家之猛犬,应该是要用射杀的
而甲将乙之儿子误当猛犬而将其射杀,也是射杀的
在行为上是一样,并没有错误
而是受害者不同,也就是客体错误
如果行为错误对,那方法错误也应该对,打击错误也可能会对喔
小弟浅见,参考参考就好
我只能说:
人是主体非客体,这仅止讨论于行为人主观意识上之认识。
方法是怎么杀,刑271杀人者分解后是杀人者杀了被杀的人,而杀有多种方式(方法)
打击错误一般解释成方法错误
至于,我会认为是行为,因学界亦有学者认为行为错误与客体错误并无区分之必要,时亦因客体错误乃行为错误之同一性产物
◆客体错误(目的物错误)与方法错误(打击错误)之比较:
错误之分类,可分为【构成要件错误】与【违法性错误】。构成要件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构成要件客观要素之错误】。构成要件错误又称【事实错误】。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不知其行为为法所禁止,又虽为法所禁止,但误为法所允许者】,违法性错误又称【禁止规范之错误】,也称【法律错误】。构成要件错误又可分为【客体错误】及【方法错误】,兹比较说明于下:
客体错误(目的物错误):系指行为人【对于行为客体同一性认识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行为客体与其行为在客观事实上所侵害之客体不相一致。而依客体在不法构成要件上是否等价来看,又可分为【等价之客体错误】与【不等价之客体错误】。
构成要件等价之客体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行为客体与行为在客观上所侵害之客体】,就【构成要件所保护之法益价值来看是同等价值】的。如:甲与乙结仇而欲杀乙,误将躺在乙床上之丙当作乙而杀之。关于等价之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行为人仍成立故意犯,故甲仍成立刑法§271Ⅰ故意杀人罪。
构成要件不等价之客体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行为客体与行为在客观上所侵害之客体】,就【构成要件所保护之法益价值来看是不同等价值】的。如:丙在森林中狩猎,误将丁当作野兽而杀之。构成要件不等价之客体错误,阻却故意,行为人至多仅成立过失犯,故丙因无杀人之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仅就其过失行为依刑法§276Ⅰ过失致死罪论处。
方法错误(打击错误):系指行为人所为之攻击行为,由于【实行失误致其所损伤之客体与行为人所欲攻击之客体不同】。即行为结果之出现,并非在行为人主观想像上所应发生之客体上,而这样的错误系因行为人之行为失误或行为实行之失误所造成,与未发生实行失误之客体错误不同。关于方法错误之处理,依【通说】见解,【不区分等价或不等价】,【对于意欲客体】成立【未遂】;【对于行为客体】成立【过失】,二罪间【依想像竞合处理】。如:甲欲杀乙,因枪法失准,而射中坐在乙身旁的丙,致丙死亡。本例中,甲对于意欲客体(乙)成立刑法§271Ⅱ杀人未遂罪,对行为客体(丙)成立刑法§276过失致死罪,二罪间依刑法§55前段想像竞合犯从一重之刑法§271Ⅱ杀人未遂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