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m9300913於2008-10-20 14:48發表的 :
這樣想不知道對不對
把加害者當成主體,受害者當成客體,就文義上是很容易解釋清楚的
如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應該是要用射殺的
而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其射殺,也是射殺的
在行為上是一樣,並沒有錯誤
而是受害者不同,也就是客體錯誤
如果行為錯誤對,那方法錯誤也應該對,打擊錯誤也可能會對喔
小弟淺見,參考參考就好
我只能說:
人是主體非客體,這僅止討論於行為人主觀意識上之認識。
方法是怎麼殺,刑271殺人者分解後是殺人者殺了被殺的人,而殺有多種方式(方法)
打擊錯誤一般解釋成方法錯誤
至於,我會認為是行為,因學界亦有學者認為行為錯誤與客體錯誤並無區分之必要,時亦因客體錯誤乃行為錯誤之同一性產物
◆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與方法錯誤(打擊錯誤)之比較:
錯誤之分類,可分為【構成要件錯誤】與【違法性錯誤】。構成要件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構成要件客觀要素之錯誤】。構成要件錯誤又稱【事實錯誤】。違法性錯誤是指【行為人不知其行為為法所禁止,又雖為法所禁止,但誤為法所允許者】,違法性錯誤又稱【禁止規範之錯誤】,也稱【法律錯誤】。構成要件錯誤又可分為【客體錯誤】及【方法錯誤】,茲比較說明於下:
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同一性認識錯誤】。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一致。而依客體在不法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來看,又可分為【等價之客體錯誤】與【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行為在客觀上所侵害之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來看是同等價值】的。如:甲與乙結仇而欲殺乙,誤將躺在乙床上之丙當作乙而殺之。關於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行為人仍成立故意犯,故甲仍成立刑法§271Ⅰ故意殺人罪。
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行為在客觀上所侵害之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來看是不同等價值】的。如:丙在森林中狩獵,誤將丁當作野獸而殺之。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阻卻故意,行為人至多僅成立過失犯,故丙因無殺人之故意,不成立故意殺人罪,僅就其過失行為依刑法§276Ⅰ過失致死罪論處。
方法錯誤(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致其所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所欲攻擊之客體不同】。即行為結果之出現,並非在行為人主觀想像上所應發生之客體上,而這樣的錯誤係因行為人之行為失誤或行為實行之失誤所造成,與未發生實行失誤之客體錯誤不同。關於方法錯誤之處理,依【通說】見解,【不區分等價或不等價】,【對於意欲客體】成立【未遂】;【對於行為客體】成立【過失】,二罪間【依想像競合處理】。如:甲欲殺乙,因槍法失準,而射中坐在乙身旁的丙,致丙死亡。本例中,甲對於意欲客體(乙)成立刑法§271Ⅱ殺人未遂罪,對行為客體(丙)成立刑法§276過失致死罪,二罪間依刑法§55前段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271Ⅱ殺人未遂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