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們關於
民§862)第二項
(一)原供擔保之不動產(抵押物本身)。
(二)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但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影響
(民§862)。
1.請問從物指的是哪些呢??
2.另外若將來抵押權人要拍賣不動產或建物時,是否可以把第3人的抵押權一起拍賣嗎??還是有限制於抵押權設定後的才可以一起拍賣?
3.如果是設定後可以一起拍賣的,那麼第三人對其權利是否有優先受償權呢???
4.如果拍賣抵押權,而第三人有典權,拍賣後的價格,是要先償還抵押權人後,有剩才償還典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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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民法255和232的問題??
請問這兩個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呢??好像只差有定日期還沒定日期
很多大大在這兩個條文,都會舉有日期的例子,像過生日或結婚之類的,這樣我看不出有什麼太大差異
有大大可以分別舉比較明顯的例子嗎
另外若在延遲中或給付不能中,此契約為雙務契約,即債權人因此契約對債務人有負擔債務的話,此時債權人是否可依據民法第255條之規定,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債務人解除契約而免自己的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