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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49条不懂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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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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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政诉讼法49条不懂请帮忙:):)
Ⅰ当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为诉讼行为。但每一当事人委任之诉讼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Ⅱ行政诉讼应以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非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为诉讼代理人:
一、税务行政事件,具备会计师资格者。
二、专利行政事件,具备专利师资格或依法得为专利代理人者。
三、当事人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机关、公法上之非法人团体时,其所属
专任人员办理法制、法务、诉愿业务或与诉讼事件相关业务者。
Ⅲ委任前项之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者,应得审判长许可。
Ⅳ第二项之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许其为本案诉讼行为者,视为已有前项之许可。
Ⅴ
前二项之许可,审判长得随时以裁定撤销之,并应送达于为诉讼委任之人。
Ⅵ诉讼代理人委任复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项之规定,于复代理人适用之。
他说的前二项是指哪里?
是
Ⅲ.Ⅳ
还是
一.二
项是指什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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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8-08-29 11:27 |
jutty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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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所指的前二项是指Ⅲ.Ⅳ,而非一、二,因为一、二为款而非项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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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8-29 21:50 |
clarkhuan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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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法条的条、项、款、目搞清楚,然后他不是说审判长许可吗?看条文应该仔细Ⅳ也涵盖到Ⅱ的三款啊! 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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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8-30 17:33 |
scott2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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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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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8-09-01 18:41 |
bentely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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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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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02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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