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87 條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民法第 787 條相關判例
1 裁判字號: 53年台上第 2996 號
要 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87 條 (18.11.30)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2年~54年) 第 192-19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8 頁
2 裁判字號: 57年台上第 901 號
要 旨: 系爭土地原屬兩造共有,分割後上訴人所有土地既為他人之地所圍繞,以致不通於公路,如上訴人出賣與訴外人部分之土地全無隙地可供其通行,而被上訴人之土地係與上訴人之土地相鄰接,且屬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取得其所有權,按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不能謂上訴人無通行被上訴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權利。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87、789 條 (18.11.30)
第 789 條
(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5年~59年) 第 278-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3 裁判字號: 75年台上第 947 號
要 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4 裁判字號: 78年台抗第 355 號
要 旨: 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5 裁判字號: 85年台上第 1781 號
要 旨: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以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惟如土地嗣後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而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周圍地所有人自無須繼續容忍其通行,土地所有人不得再主張通行周圍地。
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法院民國 89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7日經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 (89) 台資字第 00668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87 條 (84.01.1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5 期 339-345 頁
參考資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PQuery1B.asp?no=1B000000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