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选择题一问~~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274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ky0512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刑法选择题一问~~
1.甲持用伪造之取款条,向某银行行员取款时,被行员发现该取款条系伪造者,于是立刻报警处理。试问在「行使伪造私文书」方面,甲的罪责如何? (§210)
a成立既遂犯
b成立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7-31 18:12 |
pandaliu
级别:
小人物
x4
x21
分享:
▲
▼
很简单,你要看清楚法条。
196是"行使"伪造、变造货币...所以需要"行使"为要件,林山田老师:行使伪造或变造的通用货币,系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通用货币冒充通用真币,以通用货币的通常方法,加以使用,而使不具通用力的伪币,得以冒充真币流通市面。所以货币要产生流通购买的行为,才算既遂。
第一题问你的条文是210条,它只要伪造、变造只要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就该当既遂。
这是陷阱题,210只要伪造变造即该当,跟行使没关系,也就是说他压根没问你行使伪造文书,是你自己误会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x
1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08-07 20:43 |
lucky0512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多谢大大讲解~让我豁然开朗~^^"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8-14 21:23 |
finalos2
级别:
路人甲
x1
x25
分享:
▲
2楼回答关于第一题似乎有点误解喔......
题目是问「行使伪造私文书」方面,甲的罪责如何?
因此重点是在刑法第216条+第210条,而非只有第210条之伪造变造问题.....
关于刑法第216条之行使,系指「将不真实的文书,冒充真实的文书,向他人提出」
依题目所示,因为甲持用伪造之取款条,向银行行员提示用来取款,即该当「行使」之要件,
不因事后发现被逮而影响其既未遂,因此本题为「成立既遂犯」......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x
1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1-26 21:06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2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