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
甲与乙约定,如乙能追到丙并与之结婚,则甲将送乙房屋乙栋.>附条件赠与契约
经乙之努力,乙丙间感情进展迅速,将论及婚嫁.
甲见之,为免届时将如约赠送乙房屋乙栋(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即散布不实消息毁损乙之名誉企图使乙丙分手(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
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甲与乙约定,如乙能追到丙并与之结婚,则甲将送乙房屋乙栋(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
乙因而与丙通谋,企图以假结婚换取甲之房屋乙栋(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甲乙约定,如乙考上高普考,则甲将赠送其所有之A屋.
但甲于约定后将A屋出卖与丙(条件成否未定前损害相对人乙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
如乙日后考上高普考,除甲有撤回赠与之意思表示,否则甲仍应履行其赠与之约定.
但因A屋已不存在,故甲应依约负赔偿损害之责任(相当A屋之金额)
浅见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