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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yd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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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101与100条意思~
哪位法学渊博的大大可帮我解释一下下面2个法条~感谢~

民法101条:因条件成就而不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
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100条: (期待权之保护)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
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想了很久不知该举甚么例?请各位大大帮忙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网宽频 | Posted:2008-07-25 08:28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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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

甲与乙约定,如乙能追到丙并与之结婚,则甲将送乙房屋乙栋.>附条件赠与契约
经乙之努力,乙丙间感情进展迅速,将论及婚嫁.
甲见之,为免届时将如约赠送乙房屋乙栋(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即散布不实消息毁损乙之名誉企图使乙丙分手(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 表情


表情 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甲与乙约定,如乙能追到丙并与之结婚,则甲将送乙房屋乙栋(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
乙因而与丙通谋,企图以假结婚换取甲之房屋乙栋(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 表情

表情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甲乙约定,如乙考上高普考,则甲将赠送其所有之A屋.
但甲于约定后将A屋出卖与丙(条件成否未定前损害相对人乙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
如乙日后考上高普考,除甲有撤回赠与之意思表示,否则甲仍应履行其赠与之约定.
但因A屋已不存在,故甲应依约负赔偿损害之责任(相当A屋之金额) 表情


浅见供参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5 11:24 |
wuhyd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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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I got it

我对您的景仰有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有如黄河泛滥~一发不可收拾~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网宽频 | Posted:2008-07-25 16:51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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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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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一楼大大的说明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7-30 14:51 |
pussy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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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谢谢您的知识分享 功德无量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30 16:23 |
toto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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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8-27 23:27 |
can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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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大大讲说的很好~

补充一个观念
民法的重心是以诚信原则为主
建议各位大大想想~民法是规范私人与私人间的法律关系
若大家都不守诚信~相信问题会非常多
所以若你与别人约定,而你使用不当手段使之不成就,当然视其已成就条件

不晓得这样讲有没有让大家更模糊了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10-07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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