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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larkhuang於2008-07-19 13:52發表的 : 那是舊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30人。
下面是引用superdency於2008-07-19 18:26發表的 : 不是舊條文是30人,新條文是15人嗎?
下面是引用bunnycat於2008-07-19 22:27發表的 : 您說的沒錯。這題就像我之前問的92普考社會行政-行政法 第35題: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1)申訴、再申訴 (2)復審、再復審 (3)聲明異議、訴願 (4)異議、再異議 .......
下面是引用bunnycat於2008-07-30 11:13發表的 : 我今天早上打電話去考選部詢問,題庫管理處回答已有人提出疑義,大約要2至3週才會公布會議討論的結果。以下是國考發生問題疑義的處理方法:需在考試第2天起3天內,檢附佐證資料向考選部題庫管理處提出。注意!是有時效性的。過了上述的日期考選部就不受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