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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評推薦 版規(08/07/05)
1.發文:

1.這版,都發心得文章為主,還需要介紹影片內容
2.請不要發求檔文 ,看一次刪一次,看兩次以上警告處分
3.一律禁止注音文,並不是每個人都看的懂,
4.要轉貼可以,但是如果原創沒同意而又被抓包,警告處分


1.回文:

1.一律禁止注音文,並不是每個人都看的懂,不要推沒有意義文章
2.嚴禁筆戰或對文章作出不適用或挑釁的言語.有任何問題請至舉報帖,違者一支勸導(某些的語助詞我可以接受)


智慧財產權是以保護人類思考創作為主的,因此最根本的精神在於不得在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下,複製或抄襲權利人的創作。然而由於人群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歷史,是在互相模仿學習中成長的,不能只顧著將權利給予創作人,使得社會利用創新技術與創意思想的機會受到不當的抑制。因此著作權中有了合理使用(fair use)做為制衡法定權利的設計。

 依據台灣著作權法第22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此權利稱為「重製權」,屬於一種排他權。在未經權利人之許可或授權,重製受有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原則上侵害了著作權。

 著作權法則於第44條至第63條列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亦即所謂的「合理使用」情形。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所列之四項原則,做為判斷之標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基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

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著作權法,不僅須負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然而使用人不能因為不清楚著作權法的內容而得以免責。只要網路使用者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下載MP3,或未經授權或非合理使用範圍下,而重製他人著作),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在網站下載影片檔案),則適用第91條之規定。

 相反地,若網路使用者能主張其行為並非故意,或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例如網站宣稱其所提供之影片檔案屬於合法授權,使用者相信下載之動作不侵害他人著作權),有可能得以免除刑事處罰。一般而言,網路使用者下載影片是否故意侵害他人權利,法官必須衡量事實環境、社會狀況、被害人之行為等各因素,綜合判斷之。

 檢察官有權進行搜索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依著作權法第103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有人向檢察官告發(檢舉)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即使檢舉人並非著作權人,檢察官是有權進行偵查的。侵害著作權原則上雖是告訴乃論(常業犯例外),但該規定僅是提起訴訟(起訴)的要件,而非偵查之要件。本次檢察官的行為,基本上不違法,雖然可能違規(法務部內規)。


著作權法: http://www.phnvs.cy.edu...uthor.htm


[ 此文章被太極在2009-03-28 17: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7-05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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