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卡卡兔于2008-06-22 00:01发表的 请教97年初等考 法学大意题目(科别:人事行政、经建行政、政风) 请各位大大帮帮我~~:
请问第25题:
甲二十岁,无故殺人。甲主张,于少年时期因病失聪,语言能力也受到影响,以致于情绪容易冲动。问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A)属于喑哑人的行为,必须减轻处罚
(B)属于喑哑人的行为,得减轻处罚
(C)不属于喑哑人的行为,但属于心智缺陷,必须减轻处罚
.......
第一题的部份...
喑哑人是指听力根语言能力的完全丧失,依题所示语言能力受影响,并未丧失,故不适用刑法20条
第二题的部份...我不太会...节录东海大学法律学系某年的题答,以供参考,
债权让与因当事人间之合意即告成立,又该债权并未有民法294条不得让与之事由,故于乙丙间让与合意时债
权即告移转,而丙取得对甲之债权。民法297条,该债权让与未经乙或丙通知甲,则对甲不生效力。
因此未经通知...或许只是甲得依此对抗...债权让与在合意时即生效...
原始网址
http://www.scu.edu.tw/lex/simexam...s/civillaw.doc再者,可以去查查297条的法律另有规定情形,本题似有迟延给付或债务不履行之情形...是否属例外规定?
总言之,这题不是很确定,请其他高手提供意见..
第三题的部份...
人行道上设摊即属违法之情形,因此之租赁契约因违法而无效,民法第71条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