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卡卡兔於2008-06-22 00:01發表的 請教97年初等考 法學大意題目(科別: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政風)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請問第25題:
甲二十歲,無故殺人。甲主張,於少年時期因病失聰,語言能力也受到影響,以致於情緒容易衝動。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必須減輕處罰
(B)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C)不屬於瘖啞人的行為,但屬於心智缺陷,必須減輕處罰
.......
第一題的部份...
瘖啞人是指聽力根語言能力的完全喪失,依題所示語言能力受影響,並未喪失,故不適用刑法20條
第二題的部份...我不太會...節錄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某年的題答,以供參考,
債權讓與因當事人間之合意即告成立,又該債權並未有民法294條不得讓與之事由,故於乙丙間讓與合意時債
權即告移轉,而丙取得對甲之債權。民法297條,該債權讓與未經乙或丙通知甲,則對甲不生效力。
因此未經通知...或許只是甲得依此對抗...債權讓與在合意時即生效...
原始網址
http://www.scu.edu.tw/lex/simexam...s/civillaw.doc再者,可以去查查297條的法律另有規定情形,本題似有遲延給付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是否屬例外規定?
總言之,這題不是很確定,請其他高手提供意見..
第三題的部份...
人行道上設攤即屬違法之情形,因此之租賃契約因違法而無效,民法第7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