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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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官是第5条第1项第2款,你引成同条同项第1款了 第5条第1项规定如次:
职务加给、技术或专业加给,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铨叙审定职等支 给: 一、权理人员依权理之职务所列最低职等支给。 二、铨叙审定职等高于所任职务所列最高职等者,其职务加给依所任职务 所列最高职等支给。
第1款权理人员跟洗官一点关系也没有,这款规定并没有实质修正,只作了文字修正 实质意义并未改变
而第2款,则是防止洗官,以前公所课长都8等,然后秘书9等,依旧法规定, 就发生课长轮流去当秘书,等铨叙合格实授9等了,再回任课长, 结果发生一堆人占8等课长缺,却都能领9等专业加给和9等主管加给的不合理现象 大家戏称此情形为"洗官"
规定修正后,9等的人再去占8等主管缺,只能领9等专业加给+8等主管加给(主管加给是职务加给的一种)
而在规定修正前降调的人,继续让他们有3年过渡期继续领9等专业加给和主管加给,但3年后,专业加给还是9,主管加给就变8了
此过渡规定在第5条第3项,文字如次: 铨叙审定职等高于所任职务所列最高职等,并以依铨叙审定职等支给职务 加给有案者,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本条文修正施行后三年内, 仍依其铨叙审定职等支给。
以上,了解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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