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
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称公文书(刑10参)
伪造变造公文书罪(刑211)须"无权更改而非法涂改"
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含过失)
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刑213)为"有权登载而故意登载不实"
其之故意限于"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不与焉(46台上377)
"笔误写错"即为过失
哪来伪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之问题
再者
户籍法24条
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应为更正之登记。
户籍法45条
变更、更正、撤销或注销登记,以本人、原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土地法69条
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登记完毕后,发见登记错误或遗漏时,非以书
面声请该管上级机关查明核准后,不得更正。但登记错误或遗漏,纯属登
记人员记载时之疏忽,并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记机关迳
行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01条
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
申请更正之。
国赔法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
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以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被告(9条参)而非该公务员
>且限于该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才有求偿权。
看了你的问题,
如果不是你自己断章取义误会老师的意思,
那就是「"老师"!该再进修了吧!」
真是「尽信书(师)不如无书(师)!」
实务上自己去申请登记、请领誊本、申请复丈(户政、地政),如当下发现错误,即可凭证明文件要求更正。
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工程方面(工务、建设)、行政(如担任采购)等类科(与厂商接触),地政户政都是依人民申请办理,只要不是故意都可拗成过失,办理更正即可。
没那么严重,不要想太多,地政率取率蛮高的,加油!
(参考资料:法律系及实务界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