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詳記對方車輛「牌照號碼」、「顏色」、「車型」等。
2.如有人受傷先打「119」報案救人。
3.在適當地點樹立三角形警告標誌或險阻標示,以免造成2次事故。
4.輕微車禍用噴漆、臘筆、粉筆、磚塊、石頭等物在車輛〈4角落台北市〉〈4輪胎台北縣〉〈其於縣市不
詳,一國好幾制〉處的地上畫線作定位,並寫下車輛牌照號碼,定位後將車輛移至路邊適當地方,
以免警員來到各開一張妨害交通罰單。〈如發生嚴重車禍不可移動車輛〉
5.如有車輛損壞、人員受傷,除非以書面保證負全責,以報案「119」為原則,以免茲生糾紛。
當報案後警員來到,會拍照、劃現場圖及問雙方口供,詳閱後才可簽名,此將送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
以定責任歸屬,如至法院訴訟,將成呈堂證供。 〈警員無權判斷誰對錯及理賠問題〉
6.十字路口左方車需讓右方車先行,閃紅燈方需讓閃黃燈方先行,轉彎車需讓直行車先行,
支線道需讓幹道車先行。
7.發生車禍係一方或雙方疏忽所導致,各讓一步海闊天空。
8.以上只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