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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
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增訂增額錄取人員定期依序分發相關規定、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1年期間計算等,並增訂補繳畢業證書相關規定,以維護應考人權益。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將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由用人機關自行遴用修正為由分發機關定期依序分發,並增訂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1年及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二級、三級考試應考資格等規定等,為利於新制順利實施,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檢討修正本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關於增額錄取人員分發,規定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時間,以每2個月為原則,但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基於業務性質需要,得調整分發期間;另對於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明定申請延後分發期間及程序等。 二、增訂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轉調。另對於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舉辦特種考試,增訂國防部、經濟部為特殊性質機關。 三、為使未繳驗畢業證書暫准報名的措施適法並兼顧應考人權益,明定應屆畢業生於各該考試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各該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屆時未繳交者,不得應考。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延長繳驗期限。 四、明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減半收費。 五、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應考資格,明定專科學校畢業者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前,得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六、增訂國外學歷採認依教育部訂定發布的「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七、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如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等,於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明定其已應試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並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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