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59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大條筋寶寶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手護手原則"
請問各位,
有沒有聽過什麼是"手護手原則"??
因為有朋友去考世新的研究所,
老師出了一題這樣的題目.
是在考民法的考卷中出現的,
可是我也沒聽過 表情
問過同學也沒人知道 表情

可以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惑嗎??
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2 02:52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後手為前手權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讓他人佔有其物的,只能請求該他人返還”的原則,即側重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

早期羅馬法嚴格堅持“傳來取得的原則”,認為物權受讓人取得的權利,只能是出讓人出讓的權利,如出讓的權利有瑕疵,則該權利不能對抗原來所有權人 的返還請求權。因此,原所有權出讓人可以將此所有權追回。這種做法的本質是不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即使其在交易中毫無過錯,也避免不了最後遭受損害。後來的 立法都放棄了這種理論,加大了對財產買受人的保護,以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早期日爾曼法建立了“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於後手的原則”,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 是在物上權利移轉於後手買受人時,買受人取得的權利即為無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奪。這就是著名的“以手護手”的原則。這種做法對買受人非常有利,但對於原物 權人而言則有失公允,存在著矯枉過正的問題。後期羅馬法根據“善意取得原則”建立了對第三人實行有條件保護的立法體例,這是一種歷史久遠且在國際上有較大 影響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現代民法為保護交易的安全,一直沿用的所謂“善意取得制度”。
參考資料:網路資料整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資料整理的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2 16: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