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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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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問一個民法問題
題目:
甲跟丙借了九900萬元,甲把自己的a地200坪抵押給丙,又把a地200坪之的100坪讓給了庚(稱c地),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c地),庚於清償丙450萬後,主張c地抵押權擔保額變更登記為450萬,二項是否有理由?
答案寫說---庚不得請求塗銷c地之抵押權設定&但可請求將c地之擔保額度變更登記為450萬


我的問題是:
(1)不得塗銷c地之抵押權設定,是因為丙借出的共是900萬,庚只給了450萬是不夠的,所以是要庚叫甲也還450萬或是丙叫甲還450萬,共900萬還給丙,庚才可以擁有c地所有權,請求塗銷c地之抵押權設定嗎?

(2)請求將c地之擔保額度變更登記為450萬是什麼意思?庚都給了該給450萬了,因該是說把a地之擔保額度變更給450萬才對吧,而且所說保額度變更為450萬是指900萬減掉庚給丙的450等於450萬嗎?還是說庚給450萬給丙,所以擔保額為450萬?

(3)庚要給450萬給丙是怎麼算的?是按所拿地地和甲借錢的比例算出來的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24 23:09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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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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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塗銷c地之抵押權設定,是因為丙借出的共是900萬,庚只給了450萬是不夠的,所以是要庚叫甲也還450萬或是丙叫甲還450萬,共900萬還給丙,庚才可以擁有c地所有權,請求塗銷c地之抵押權設定嗎?

A:甲將a地之100坪轉讓給庚並辦理分割為c地,經登記完畢,庚已取得c地之所有權,對於有沒有還丙900萬到不影響其所有權之取得,只是取得的所有權上附帶著一個他項權利的負擔,也就是丙的抵押權,因為抵押權不可分性(自行參閱民法868條規定)。如果庚代甲償還900萬,則丙對甲之債權消滅,依抵押權之消滅上的從屬性,當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消滅,故此時庚方可請求塗銷c地之抵押權。


(2)請求將c地之擔保額度變更登記為450萬是什麼意思?庚都給了該給450萬了,因該是說把a地之擔保額度變更給450萬才對吧,而且所說保額度變更為450萬是指900萬減掉庚給丙的450等於450萬嗎?還是說庚給450萬給丙,所以擔保額為450萬?

A:你不應該因為擔保物被分割為a.c兩地就將抵押權金額分割了,當a地分割為ac兩地,只不過是將單純的抵押變成共同抵押(未限定應負擔金額)的觀念,不管是a地還是c地,都對丙的"900萬債權"負擔保義務,不是各別分擔450萬,在題目中庚清償了甲的債務450萬,故可以要求對c地擔保額度變更為450萬,因為庚是c地的所有權人,並非a地的所有權人,至於a地的擔保額度變更登記就由甲去申請。


(3)庚要給450萬給丙是怎麼算的?是按所拿地地和甲借錢的比例算出來的嗎?
A:題目給的~ 題目爽寫500萬也可以,如果爽寫799萬也行~
在共同抵押之中確實有關於負擔比例與價值比例的問題,但非本題討論的範圍啊~

表情 偶不是高手~所以只能就知道的回答了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3-25 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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