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行政程序与诉愿法的问题
下列何向行政处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属于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者?(95地方五)
A渔业权人违反渔业法规定,裁处书误引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B渔业权人从事非渔业行为,误为走私违禁物品,与以裁罚
C对渔业权人撤销证照,未予其陈述意见机会
D无具体事证,裁处渔业权人使用非法渔具钓扣执照三个月
答案:C,为何是C有法条依据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2 16:36 |
jimin1234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 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

二 必须记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记明者。

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

四 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

五 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者。



二~五项..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3-02 20:38 |
accre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还是不懂表情
那这样的话,C答案是不是应该要改成
(C)对渔业权人撤销证照,给予其陈述意见机会


不然,法条规定"给予"有补正机会,那"未给予"的话,可以有补正的机会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6 15:04 |
8168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未依法给予补正
当然就是行政机关的错误
变成--违法得撤销--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9: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9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