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一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十二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 之 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 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圖 1.
下面是引用思誠於2008-01-17 13:12發表的 : 不用去計較太多啦達D也不是什麼好學校在彰化也只算是不入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