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09 12:21發表的 答題時依據之法規:
請問各位大大,
答題時依據之新舊法規,
究竟是以立法院通過為主,
還是總統公布或命令公布施行為主呢?
.......
提供給大大我答題的作法
小弟在此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例子說明如下:1.舊法為中華民國84年7月20日通過實行。
2.新法為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三讀通過,但由於礙於新舊法轉換以及緩衝期。
特別,在第2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3.作答上當然以現行實行中的法律為準。4.考試就像是你是現職公務人員,測驗你對法的適用辦事是否得宜,也因此就不
能,委婉一點就是不能用還沒正式實行的新法去對待舊法適用之人員。
5.站在法律考量觀點,應以人民利益為出發點。總結:1.針對大大的疑惑我試舉我在申論的寫法,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例。答題技巧: *依中華民國84年7月20日公佈實行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
本法之適用人員如下.......
*然為了防範利益衝突等相關規範擴大申報範圍,目前以由立法院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1日三讀通過新法,惟第20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
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是故為給予適用舊法申報人員之緩衝期,在施行命令尚未發佈之前,仍以舊法為準。
2.在選擇題作答而言 *如果題目有註明用新法作答,就用新法。
*如果沒註明新舊法作答,還是以現行舊法作答
(畢竟為現行法) 。
*因為這種題目沒註明以新法或舊法作答,是可申訴的(應該都給分)。
以上為小弟淺見,通常這樣大概說明一下,改題老師是不會刁難的,與各位大大分享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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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例子給大大參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其中:第十五條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
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係畢業者
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係科畢業者
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