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1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單子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行政學問題-功績制
我們都知道分贓制 --> 功績制

請問一下,
功績制的開始時期應該是以1978卡特總統的文官改革法開始,或是1883潘德頓法開始呢?

林鍾沂教授似乎是把1978卡特總統的文官改革法另歸為"文官改革時期"


我叫單(ㄕㄢˋ)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3 19:24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單子於2008-01-03 19:24發表的 行政學問題-功績制:
我們都知道分贓制 --> 功績制

請問一下,
功績制的開始時期應該是以1978卡特總統的文官改革法開始,或是1883潘德頓法開始呢?

.......

美國在1881年發生【功績制血祭】事件因受其引響
到了1883年【潘德頓法案】又稱文官法,才主張考試用人,專業取才
功績制便由此開始。
到了1978年才有卡特總統的文官改革法之改革
強調設置相關人事機構,促進聯邦公務人員行政效率,並維護功績制原則之實行,以保障聯邦公務人員相關權利。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03 19:49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3 19:39 |
shitman09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功績制的開始是從1883年就開始了,1978年卡特政府只是又改的更有保障,分的更好,下面有詳細的敘述:

1883年潘德頓法是"第一次文官改革"(1883-1977):

透過功績制來達成下列目標:
1.公開競爭考試任用
2.文官制度去政治化
3職位任期保障
4.成立文官委員會

功績制的價值理想:
建立達成"經濟、效率、效能、文官中立"等理想。


1978年"卡特"政府的"第二次文官改革"("管理"--->OPM、資深文官職;"政治"--->FLRA、EEOC;"法律"--->MSPB這三方面的再區分):

將過去的文官委員會(第一次文官改革的第4點)改組成下列數個機關,分掌不同職能:

1.功績制保護委員會(MSPB)(設有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並於1989年又獨立出來成為調查行政倫理的重要機構(抓貪污之類的就對了)。

2.聯邦勞動關係局(FLRA)

3.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權益平等促進運動"的推動機關。

4.人事管理局(OPM)

5.資深文官職(又稱高級文官制):其設計有三大目的:
a.讓公共管理與不同組織間"互相交流"。
b.讓高級文官在不同單位間流通以"展現更廣泛的公共視野"。
c.發揮"彈性",貫徹政令。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1-03 21:02 |
moto333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樓上大大詳細說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1 22: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16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