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6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一题法学大意的选择题..........
依中央法规标准法之规定,下列何种情形,法规当然废止?
A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
B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
C法规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要者
D法规定有施行期限者,期限届满


请问答案是什么?又为什么呢??
我觉的每一个都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7 23:58 |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答案D中标法23条定有明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8 00:02 |
pan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央法规标准法 (民国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第21条
法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废止之:
 一、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规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
   要者。
 三、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
   要者。
 四、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
第23条
 法规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满当然废止,不适用前条之规定。但应由
 主管机关公告之。

因此,ABC的选项是【废止的原因】,【当然】废止只有D的选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8 00:18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标是写癈止之
所以D不在里面,故为当然癈止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8 00:19 |
yggam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的答案就是在中标法23条
"法规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满当然废止,不适用前条规定。
但应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这样应该清楚了吧?? 表情


秋风日渐远
冬阳照落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8 00:37 |
s900812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答案是D,你就记得"期满当然废止"就好了
用逻辑思考,其他都是有特别因素所以废止,只有期满所以当然就失效废止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8 19:36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恩!谢谢您的分享!

谢谢分享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30 04: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8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