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三讀 --- 虐童,可訴離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71...5a6183d9a7.htm更新日期:2007/12/19 16:20 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虐童案件頻傳,這類型的家暴也將可以訴請離婚。為了顧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立法院2007-12-19上午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第1052條條文修正案」將夫妻請求離婚的條件之一,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的條文,修正為直系親屬,也就是說,範圍將擴大為未成年子女遭到一方虐待也可請求離婚。
根據現行民法1052條第一項有關訴請離婚要件,其中第四款規定,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時,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卑親屬虐待時,他方並不能據此提出離婚請求。
然而近年來虐童案件層出不窮,子女遭到家庭暴力,夫妻之一方也只能承受,因此此次修法將直系家屬一併納入,在立法院通過條文修正之後,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將可獲得保障,未來虐童和重婚、不治之惡疾等情況一樣,均可訴請離婚。
此外,第五款文字也一併修正,將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修正為「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讓語意更加明確,避免誤會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