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xcv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公务人员任用法中,请问此句的白话解释是如何?
请教公务人员任用法中

『本机关次一序列职务之人员均未满一年者,可升任之。』请问此句的白话解释是如何?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02 04:01 |
sam193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升任现职或任同序列职务合计不满一年者,根据公务人员升迁法是不可以办
 理升任,但本机关次一层级职务人员任职皆未满一年时,即不受此限制,可
 以办理升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02 08:09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entnews于2007-12-02 04:01发表的 请教公务人员任用法中,请问此句的白话解释是如何?:
请教公务人员任用法中

『本机关次一序列职务之人员均未满一年者,可升任之。』请问此句的白话解释是如何? 表情

举个简单的例子好了

依升迁法第4条第2项规定:
非主管职务升任或迁调主管职务。

又升迁法施行细则第2条加以解释:
所称非主管职务升任或迁调主管职务,指非主管依法升任高一职等
以上之主管职务或调任同一升迁序列之主管职务。

在升迁法第12条第6项规定:
升任现职或升任同序列职务合计不满一年者。但本机关次依序列职务
之人员均未满一年者,不在此限。

例如:
有甲、乙、丙三个科员,要升到科长职务
1.如果甲在现任职务合计超过一年,乙、丙皆不满一年则由甲优先升任。
2.又如甲比乙和丙有第一升任权,但甲在其现职职务任职未满一年,而
  有次依升迁序列资格乙、丙两人也皆任职未满一年,那么则由甲升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奖励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2 09:05 |
akol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好清楚的解释喔

但实际上,很少单位贯彻吧,基本还是基本,主管一句话,他比较优秀,跨过你升职,也是很正常的阿~~~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02 11:24 |
jutt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鲜花 x2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的说明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9 01: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8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