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契约即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135条参照】
大饭店与行政机关之饮食供应契约为私法上契约故非行政契约
2.可参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条
第四条 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得委托前项之机构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间团体为之:
一、设立时,政府捐助财产总额逾二分之一。
二、设立目的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为中央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第四条之二第一项经行政院同意之各该主管机关,得依所处理事务之性质及需要,逐案委托前二项规定以外,具有公信力、专业能力及经验之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协助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必要时,并得委托其代为签署协议。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机构或民间团体,经委托机关同意,得复委托前项之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协助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
以上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