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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z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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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人事:臨時人員-->契約人力進用制度
因為目前無力交補習費,能否請人事同學代為請教老師:
之前上老師課時曾談及,派用、聘用、約僱、機要、聘任共五類「非常任」人員因為在人事制度上的衝擊,所以有議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將上列人員一併納入契約人力進用制度,但現在卻冒出了個「臨時人員」,請問這個「臨時人員」是第六類的非常任人員嗎請問有意納入「契約人力進用制度」的人員共有哪些?能否列舉?

另外,這是報紙整理下來的資料,供大大參考囉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的缺失:
1有違臨時人員的立法宗旨:
行政機關臨時人員的僱用,是指非經國家考試取才,因行政機關的特殊需要,或一定時間的任務需要所僱用的人力。一旦任務完成後即應解除資格。但臨時人員未來一旦納入勞基法,相當程度成了「白領勞工」,所有權益(包括最低工資、最高工時、資遣、禁止性別歧視、休假、退休金等)都依勞基法辦理,未來除非行政機關裁撤,否則淘汰臨時人員相當困難,造成雖無常任之名,卻有常任之實。

2衝擊政府的「考試用人」制度:
民選首長因選舉人情債,在地方上「安插人事」即增聘不少臨時人員,未來若適用勞基法後,很多沒能力考上公務員的,會竭盡所能走後門進入公務機關,接受勞基法保障,發生所謂「劣幣逐良幣」的現象,對正式公務員,勢將產生不平衡的扭曲心態:「十年寒窗,還不如朝中有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1-18 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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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z1129於2007-11-18 18:25發表的 人事:臨時人員-->契約人力進用制度:
因為目前無力交補習費,能否請人事同學代為請教老師:
之前上老師課時曾談及,派用、聘用、約僱、機要、聘任共五類「非常任」人員因為在人事制度上的衝擊,所以有議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將上列人員一併納入契約人力進用制度,但現在卻冒出了個「臨時人員」,請問這個「臨時人員」是第六類的非常任人員嗎請問有意納入「契約人力進用制度」的人員共有哪些?能否列舉?

另外,這是報紙整理下來的資料,供大大參考囉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的缺失:
.......
忘了給出處-->【2007/11/18 聯合報】政府臨時人員 元旦納勞基法/此門一開 請神容易送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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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1-18 18:28 |
nan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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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是指任職期間有限制的員工,而不是一種職稱吧
據我所知,就有聽過臨時雇工、臨時約僱、臨時約聘....
其實職代也算是臨時人員吧...
臨時人員任職時間很短,薪水也不高,沒有加班費、差旅費..更不可能加薪...頂多一兩年就要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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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1-18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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