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04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db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法緒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試問審計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1 10:23 |
jose198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審計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哈哈~有沒有清楚!!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熱心回覆獎勵


很多人在面對人生很多的選擇之時,總求助無形力量的協助,忽略了自身才是一部強大的發電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1 10:29 |
x3333x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3 鮮花 x7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監察院審計部的「審計長」,其任期為6年


不隨政黨而進退,原則上只要任期屆滿就立刻走人喔!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熱心回覆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1 10:53 |
品管課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0 鮮花 x3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憲法第 10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表情

監察院設審計長應該是另一考點 表情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熱心回覆獎勵


 俗語說:「天下無難事,衹怕有心人」,雖然這是老生常談,不過,如果腦中有神聖計劃而遲遲未著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標卻自忖力有未逮,那麼就從現在開始動手進行,一點也不嫌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EDTNS-NET | Posted:2007-11-11 10:53 |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連任嗎~這也是考點~^^~ 呵呵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熱心回覆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1-11 12:47 |
x3333x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3 鮮花 x7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 357 號解釋:「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政務官不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1 13:23 |
jdb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各位大大們的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4 17:25 |
meimeiy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4 20:17 |
0611060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以上各位大大的回答~~
又多記了一題~~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4 21:06 |
jalkj246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jdbe於2007-11-11 10:23發表的 請問法緒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試問審計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表情

沒錯,,,,除了立法院長 之外都是總統提名 立院同意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1 08:56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2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