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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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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一题行政法
公物之ㄧ般利用所发生法律争议,应循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A)行政诉讼
(B)民事诉讼
(C)刑事诉讼
(D)请愿程序

答案是(A)
为什么?

公务的利用关系要视相关法令规定而定
那是不是公法利用关系就以行政诉讼救济
私法利用关系就要以民事诉讼救济呢?

另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好像修正了,
全文134条有修正哪些地方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资料吗?

感激不尽!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0 20:21 |
月光海豚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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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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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对物的一般处分来思考就比较容易了解... 我太久没碰行政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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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热心回覆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1-10 20:54 |
s9008129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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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只要是设置上有缺失或是管理不当造成损害都得以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要注意的是"没有开放使用的设施"并不算是公物,而且一定要造成身体或是财产上损害,才可以要求赔偿,在公营造物的赔偿方面是采取"非过失主义"跟一般公务员"过失主义"不同,只要今天公物造成人民的损害时,不管有没有人为的疏失都要赔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11-13 00:56 |
cb2556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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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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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4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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